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涉企业执行案件,在依法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将对败诉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原告湖南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材料包装公司因材料货款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深圳某材料包装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某材料公司货款247029元及违约金,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提起上诉,原告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且将查询到有财产的银行卡、微信账号进行冻结。一段时间后,承办人见被执行人依然未作出反应,于是再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向其下达“最后通牒”,如若再不履行,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天下午,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称公司正在竞标一个工程项目,希望法院手下留情,不要将其“拉黑”,并承诺在两天内与申请人沟通好,支付全部款项。两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申请人湖南某材料公司的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款项,并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完毕申请书,同时再三表达了对执行法官的感谢,至此该涉企案件执行完毕。 江华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坚决贯彻上级法院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湘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的指示精神,重视涉企案件的执行,充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期让市场主体获得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体验更优的司法服务。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黄涛 编辑:刘翥 本文为江华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www.jhxww.cn/content/646741/68/12891894.html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yaodu365.cn)。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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